犹以刑去刑。
不立制度,则未之前闻,故曰以刑止刑,以杀止杀。 ◎《唐律·名例一》
《周书·武帝纪下》:“以刑止刑,世轻世重。罪不及嗣,皆有定科。”
©2023 miniword.cn, 57419522@qq.com
粤ICP备2022089309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