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有罪过的人,只以蒲鞭稍加处罚,使对方能知耻改正。典出《后汉书.卷二五.刘宽传》。后比喻为政仁慈宽厚,或指极轻的刑罚。也作「蒲鞭不施」、「蒲鞭不用」。
《快心编》第十回:“我若将此重棒责之,岂不是伤其肌肤,而使彼贻忧日后耶!古人有蒲鞭示辱则可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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